消息树:迪柯西亚躲过一劫

从1999年到2001年,当代摄影师菲利浦-洛卡•迪柯西亚(Philip-Lorca diCorcia)创造了一系列街头摄影作品,这些照片抓拍自街头,但是戏剧化的布光,却使之产生强烈的舞台剧照的效果。同时画面里的被摄对象对于自己已经进入摄影师镜头的事实一无所知。

2001年迪柯西亚开始在画廊展出并且销售这些作品。
2005年照片中的被摄对象,一位犹太人发现自己的照片,提起了诉讼,认为摄影师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同时这种展出和发布自己的照片的做法也违背了自己的宗教信仰。

迪柯西亚的律师紧紧抓住一个事实,这一诉讼的追诉期应该是在照片发布后一年的时间,而不是对方发现后的一年,因此无论究竟是否侵犯隐私权,这位先生已经过了诉讼的有效期。

最近,纽约州最高法庭对这一案件宣判,法官支持了迪柯西亚律师的观点。
这结果让看热闹的人都大失所望,想必迪柯西亚大师也惊出一身冷汗。如果这案子没过追诉期,该会怎么判呢?

Comments (13) Write a comment

  1. 我又来跑题了:)。上次在课上偶然说到哈利·卡拉汉,才感觉到迪柯西亚对这个派系的传承,再看迪柯西亚的早期作品,也更加确认了这种影响。一代代之间,其实都是不断的从小的地方发现大的,才逐步丰富摄影语言的。

    强烈的光线卡拉汉拍出来了,但那不是他(及其时代)所关注的点,因此这一点留给迪柯西亚来重新发现和阐释,它们有传承,都不是凭空而来的。我们今天的摄影过于浮躁,没有了重新阐释,只有复制。重新阐释和复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所谓“新”的照片看太多了,其实一点新意没有,不过是旧瓶新酒,把一个成功作品的时间、地点、人物换换,连瓶子都不擦。需要强调的是diCorcia的这个瓶子当然很重要,因为他是更改了瓶子外形的,外形只需要一个小小的更改,那么一切都是全新的了。摄影史一节课1个小时敢讲50年,这都丢弃了很多东西。我觉得,除了把握今天的发展之外,还是应该回去,放弃对狭义“主题”:(对象)的纠缠,好好看看照片,去看看boring的生活,去找寻新的体悟为好。
    http://www.opps.cn/felting/main.php?g2_itemId=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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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这犹太人,不是早就有一判了吗?说是艺术创作所以胜诉。现在又是一判?

    busoni,“我们今天”是指谁们?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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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有些问题,请任老师扫盲!
    如果没过追诉期,该会怎么判呢?自由摄影师会不会都很危险!
    作品发布指的是媒体发布还是展览,或者两种情况都算发布?
    [:-_-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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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昨天刚好又看了一遍迪柯西亚,今天就看到这个官司.
    作为艺术品发布和新闻作品发布,有没有法律上的相关界定呢 [:B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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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道德和法律的问题究竟该怎么评判呢?法律可以有时效,可是道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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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Zeyez, 我们的周围,特别是今天的艺术市场摄影都能找到挺多例证的。没法在这里展开,关于这个我倒还真整理了一个小列表,如果你对这个感兴趣,可以来邮件再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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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他的律師夠聰明。這樣的主張得到採納,算一勞永逸。
    道德呢?大哉問。
    此問一出,很多事都不能以創作之名,
    進而開展文明的視野了。

    窺視的侵擾(侵略、侵犯)足以引起殺機。
    例如肯定有這種(甚至時有所聞):
    因為多看了一眼引起雙方砍殺的社會新聞。

    視覺的觀視經由攝影留下物質時,
    權利的問題好像才從這片物質(物證)開始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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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多谢busoni的跑题,比起文章中的法律问题有意思多了。如果没有过追溯期应该怎么判,这个问题太复杂了,我也无法判断。在公共场所拍摄的作品按理是不侵犯对方的隐私权的,而在画廊仅仅展出作品也不会侵犯肖像权,问题就在于作品的出售,我就拿不准了,谁比较明白这个法律问题给我们讲解一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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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整理桌上的垃圾纸堆,发现一份打印稿。可惜没有出处的网址,有兴趣可以自己狗狗。

    The Theater of the Street, the Subject of the Photograph
    By PHILIP GEFTER
    Published: March 19, 2006

    … When Erno Nussenzweig, an Orthodox Jew and retired diamond merchant from Union City, N.J., saw his picture last year in the exhibition catalog, he called his lawyer. And then he sued Mr. diCorcia …

    The suit was dismissed last month by a New York State Supreme Court judge who said that the photographer’s right to artistic expression trumped the subject’s privacy rights. But to many artists, the fact that the case went so far is significant.

    这个大概就是我记得的“早就有一判了”。原文可能是纽约时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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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咨询了一下律师并查了一些资料如下:

    这个案子要是放在中国,拍摄对象是可以侵犯肖像权提出诉讼的,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因摄影师拍照时未告之拍摄对象,并展出和销售了作品,拍照对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肖像权被侵害时的两年内可以提出诉讼的。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基于肖像权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基于肖像权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其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一般包括如下几种情况:一,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自然人的肖像;三,为记载和宣传特定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四,基于科研和教学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五,为肖像权人自身利益而使用其肖像。②所以大众传媒在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以及其它和传媒职业密切相关的活动的过程中,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构成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利中的一种,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或是未经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自己的肖像;二是有权同意他人摄制、写生本人的肖像并无偿或有偿请求司法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至死时终结,公民死亡后的肖像权如何保护,目前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但肖像利益是客观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死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其亲属没有得到法律救济的途径。当死者的肖像权益受到侵害时,其在世的近亲属的名誉也受到侵害。因此,损害死者的肖像权益,同时也构成了对死者近亲属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死亡的人是否有否肖像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以下司法解释:公民死亡后,他的近亲属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该公民的肖像;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公民肖像的,属于侵权行为,该公民的近亲属有权起诉,要求保护该公民的肖像权。这说明,人死亡后仍然具有否肖像权。

    肖像权 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肖像权包括:形象再现权 肖像使用权 不作为请求权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2须未经自然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对肖像权的侵害,不应以“以营利未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为要件

    隐私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 个人活动自由权 私有领域的保密权 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人格权包括:身体权 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称权 名誉权 肖像权 隐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一款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十条 第一款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推荐:侵犯肖像权相关问题的分析
    http://www.cqyt.cn/ytls/ShowArticle.asp?ArticleID=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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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Pingback: 1416教室 » 陌生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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